
企業將自有固定資產以協議方式出賣給租賃公司,同時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標的物使用地點不變,是一種將現有的有效資產變現,解決流動資金短缺、投資股本不足或用來籌借并購資金的手段。對一些遇到暫時性經營困難,履行到期債務可能會影響公司在銀行的貸款額度和正常經營的企業,用售后回租方式籌借還債資金,可以將貸款債務轉為租賃債務,延長還債期限,緩解還債壓力,保證企業信用信譽。
且企業采用出售回租方式與租賃公司合作,一方面企業的貨幣資金和總資產均有所增加,可以擴大企業再生產能力,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另一方面可以采用融資租賃比較靈活的折舊政策來調整成本、利潤。如果承租人需要消化利潤,可享受加速折舊的優惠政策,從原有的正常折舊年限轉為融資租賃方式下的加速折舊(最短三年),擴大當期成本費用,降低納稅基數,延遲繳納所得稅。
舉例說明:
航空工業租賃設備租賃部與一家從事大型基礎建設的上市公司簽訂了高技術含量的盾構機設備融資租賃合同。這一項目的實施,一方面為該企業實現了擴大生產規模的需求,有效盤活了企業現有資產;另一方面也證明了為中小企業融資難、裝備制造廠商銷售難、大型基建工程項目資金來源難等問題提供了解決之策。